隨著債券違約的頻繁發生,主承銷商也屢次因未盡職履責受到監管處分。8月19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通報3則自律處分,興業銀行、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受到誡勉談話處分,并被要求整改。在分析人士看來,未來債券主承銷商的監管會進一步加強,而更多是要構建更為清晰、嚴格的規則,讓主承銷商負擔起更多責任。
兩機構遭點名
根據交易商協會公布的自律處分公告,興業銀行作為北京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糧集團”)相關債務融資工具的主承銷商,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未能對京糧集團資產無償劃轉重大事項進行有效監測,及時督導京糧集團進行存續期重大事項披露,也未及時召開持有人會議。依據相關自律規定,交易商協會給予興業銀行誡勉談話處分,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同作為主承銷商的中金公司也因上述原因被交易商協會給予誡勉談話處分并要求全面整改,另外,該公司還存在關于“18京糧MTN002”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京糧集團財務狀況調查情況的問題。
上述兩家主承銷商只是被罰的一個縮影。根據交易商協會公告,截至8月19日,年內已通報了22則自律處分信息,與去年同期持平,其中大多數通報針對違約主體。不過,“上榜”的主承銷銀行也在悄然增多,今年已有中信銀行、南京銀行和興業銀行3家銀行受到自律處分,而2015-2018年分別為2家、2家、0家和4家。
在今年被通報的債券主承銷銀行中,南京銀行被點名的原因包括“未對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情況進行有效監測”,中信銀行則是“未督導發行人就不真實內容予以糾正,對發行人的督導職責履行不到位”。對于多家債券承銷機構遭處分的原因,資深金融分析師肖磊表示,主要原因是承銷商沒有做到盡職調查。他認為,債券主承銷商最主要的收入是手續費,銷售本身存在著責任和利益的不對等,所以需要加強對債券主承銷商的監管力度。
關于如何整改等問題,北京商報記者試圖采訪興業銀行、中金公司,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風險監測責任升級
近年來,我國債券違約事件頻發。據東方財富Choice數據統計,截至8月19日,今年以來共有68只債券發生違約,違約金額合計逾620億元,涉及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而債券出現違約,往往意味著發行人已經陷入困境,后續的處置、風險化解工作往往非常困難,耗時也較長,因此,在債券陷入違約困境時,債券承銷商也往往飽受投資者質疑。
對于債券風險管理過程中主承銷商的責任問題,去年4月,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對主承銷商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風險管理相關要求進一步細化,包括設立專職專崗進行風險監測,對存續企業按照四類劃分設立重點關注池,定期報告監測結果,若存在影響即將到期的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償付的重大事件,主承銷商應制定并立即啟用應急預案等。
上述文件下發時,交易商協會負責人還表示,今后一段時間要繼續健全風險預警監測評估體系,探索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包括明確細化對中介機構的要求,更好地發揮持有人會議的作用等。
肖磊認為,目前來看,隨著債券市場的違約率提高,債券主承銷商方面的監管也可能加強,但最為關鍵的解決方式是要讓主承銷商負擔起更多責任。
問責機制待完善
事實上,近兩年,交易商協會加大了對銀行間市場亂象的整治力度。日前,交易商協會發布公告稱,今年上半年共對39家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違規事項啟動自律調查程序,開展自律調查、自律問詢73家次,組織召開7次自律處分會議,做出32家(人)次自律處分,涉及8家發行人、2家主承銷商、1家律師事務所以及21人次直接責任人。
監管對主承銷商的關注也有所加強。交易商協會日前表示,下一階段將繼續從嚴推進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處分工作,尤其對相關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從快查處、從嚴懲戒,以強化市場紀律約束,保障市場健康穩健發展。
分析人士指出,交易商協會對主承銷商的處分將會進一步趨緊,會更嚴格地執行相應規則和加大對違反規則的處罰力度,這也符合當下嚴監管的要求。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表示,懲罰力度的加大能引導銀行在承銷債券的時候加大盡職調查力度及風險防范力度,以更好地規避債券違約的風險,由此可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構建一個更為穩健、更能長遠發展的市場。
何南野進一步指出,對于監管而言,一方面要構建更為清晰、嚴格的規則,引導市場主體在規則內從事債券承銷業務。另一方面寬準入,適當地引入更多的債券承銷銀行,讓市場充分競爭,讓市場去對承銷銀行的資質和能力進行優勝劣汰。同時,對于出現問題的主承銷商,一定要實行嚴厲的懲罰機制,對于嚴重者應堅決清退其業務參與資格。(孟凡霞 吳限/文 賈叢叢/制表)
標簽: 興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