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從嚴監管 上市公司治理料現三大新變化
中國證監會近期對《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進行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多位專家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嚴監管大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將出現三大新變化:一是中小投資者保護將進一步完善;二是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將發揮更大作用;三是ESG信息披露將使上市公司與外部溝通聯系更加全面順暢。新《準則》在公司治理規則體系中的定位,要與其他規范形成合力,必須考慮與交易所、自律組織具體規則及執行掛起鉤來,“從紙面走到現實”。
透明度是最大問題
對于當前上市公司治理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認為,一是中小投資者保護還需持續加強。二是要特別關注公司整體價值提升。這又同時關聯到三個次一級的問題:一是要維護其他利害關系人基本權益;二是履行公司社會責任;三是要注意強化來自公司外部的監督。
“從目前實踐角度來說,控股股東問題具有相當普遍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表示,具體來說,影響到董事會如何發揮作用、公司社會責任如何去落實、中小股東保護、企業競爭力。所以,控股股東問題應是中國公司治理中最難的話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就具體問題而言,第一,透明度依然是最大問題,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合法性、易得性、易解性在實踐時有折扣。第二,中小股東保護存在缺陷,比如“鐵公雞”現象。第三,有些違反“董監高”忠誠義務,包括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資產、違規減持提前套現、不勤勉等行為。第四,存在公司治理僵局現象。第五,對敵意收購、非合意收購有很多誤解。第六,公司社會責任方面,沒有將其作為核心價值觀和發展戰略融入公司治理體系。
修訂亮點紛呈
多位專家認為,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數量穩步增長、類型逐步豐富、投資者結構日趨多元,以《公司法》《證券法》為基礎的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不斷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此次修訂恰逢其時、亮點紛呈。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負責人田利輝表示,這次修訂體現監管層“從新矛盾把握新期待”的理念,推動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規范運作、提高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從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修改稿具體、切實、可見效,亮點在于強調機構投資者公司治理角色和明確落實董事會作用具體措施。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說,《準則》修訂后,進一步強調對中小投資者保護,增加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約束,補充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專門規定。此外,修訂對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過渡期內,包括股東在內的各方的行為準則提出要求。
“ESG是一種責任投資理念,旨在幫助投資人理解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對于投資的重要影響。”湯欣表示,ESG涉及到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披露環境信息等方面內容。在社會責任之外,加強對依法合規搞好環保方面的要求,以及披露與環境相關其他信息的內容?!稖蕜t》中ESG的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和國際上目前通行的一些要求是同步的,拓展了對于原來公司社會責任的要求,但又是以相對比較柔性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來做出基調式的規定。以前我們在《準則》中對于高層次、廣適用的基本性規則提的比較少,這次將ESG加入進來也是《準則》修訂的另外一個亮點。
郭靂表示,ESG信息披露將使上市公司與外部溝通聯系更加全面順暢,也是落實上市公司綠色發展理念和對利益相關主體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由此可更好地展示自身在這方面的愿景和努力,在社會監督下不斷取得進展。
“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確定意味著,投資者在投資時不應只看企業財務業績,還要看其社會責任感。”田利輝說,對上市公司而言,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要有高質量的公司治理,這意味著對投資者保護和對社會環境擔責。只有符合環境要求、維護社會利益,才能為投資者長期認同,才能讓企業獲得便利適宜的資本資源配置,企業才能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
將與其他規范形成合力
郭靂提醒,新《準則》在公司治理規則體系中的定位,要與其他規范形成合力。一方面,《準則》要在《公司法》《證券法》框架下發揮作用。另一方面,證監會此前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章程指引、信息披露、股權激勵、與投資者關系等分別有規范指引,這次《準則》修訂對上述內容做了整體性呈現,新《準則》實施后應有一定銜接。此外,新《準則》要求落到實處,還須考慮與交易所、自律組織具體規則及執行掛起鉤來,“從紙面走到現實”。
湯欣認為,很重要的就是需要對一些基本法律進行修改。比如《公司法》需完善保護中小股東的部分規定,股東如何行使提案權、召集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以及少數股東如何便捷、低成本、高效地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些都必須要在《公司法》作為基本法的層面修改,才能營造中小股東得到充分保護的空間。從《證券法》層面來說,湯欣表示,要使信息披露規定更加具體化,把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和從事其他資本市場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具體化。
湯欣強調,上市公司治理畢竟是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其中有很多細節治理要求沒有辦法在單個文件當中容納,所以此次《準則》修改時設想了“1+X”結構的總體設計方案。“1”就是主干的規定,以證監會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上市公司協會、交易所及其它自律性機構可能要設計一系列關于上市公司治理更具體的規則,“X”就是多個子項治理準則,包括如何規范上市公司敵意收購及其防御行為、如何引導公司做好ESG包括環保合規和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披露。再比如,機構投資者如何更加具體地發揮在公司治理當中的作用等。
“基本規則和多個子規則相互配合,逐步使公司治理的要求具體到位,才能形成內容豐富、區分層次的‘1+X’概念的公司治理整體框架,這是未來需逐步落實的相當復雜的工作。”湯欣表示。
還有不少專家提出了建議。葉林建議,增加新的規定,“董監高”不能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收受利益,增強“董監高”獨立性,站在公司立場正確履行職責。
劉俊海建議,下一步要同步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允許上市公司做個性化的量身定制,按照企業不同文化、不同產業、不同發展階段,或長或短,或傳統或創新。另外,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治理相關規則也應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