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的合法原則
(一)利益均衡原則
利益均衡原則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實現,是基于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影響公司及社會發展的多種利益關系進行分析、均衡的原則。利益均衡意味著對某一利益過度保護的否定。堅持利益均衡原則,就要較好研究圍繞公司所形成的各種利益關系,及諸多關系可能對公司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并進而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確定各種利益的地位通過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這一企業法律形態發揮出較佳的社會效益,抑制其負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則是從利益(經濟)基礎層面決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則。
(二)分權制衡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公司有效運轉的制度安排與實現,是以對公司各種權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為出發點而進行配置的原則。分權制衡會形成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運作的精髓。分權制衡從一定意義上講與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區別。堅持分權制衡原則就要對公司內部應該存在哪些權力和權力的適當分配進行分析和界定,對各種權力制衡動作進行制度構建。分權制衡是從權力層面認識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利益均衡原則在制度層面的直接體現。
(三)自治原則
自治原則是指出資人自己進行重大決策,選擇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受非法干預。自治原則符合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運動規律:出資人對自己的決策、選擇行為負責;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自主應對市場的變化,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負責。自治原則充分體現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主體特性:市場主體的能動性,與產品體制下企業的附屬地位形成鮮明的對照。
(四)股東股權平等原則
股東股權平等是指股東基于自己的出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基礎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則。出資的性質一致、數額相同,在公司運轉中得到平等對待。股東股權平等并不排除股權內容的不同。股東各按其交納的出資額或所持的股份數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大小、承擔義務的輕重與其向公司出資的多少成正比。出資少,享有的權利小,承擔的義務輕;出資多,享有的權力大,承擔的義務重。股權可以劃分為普通股、特別股,享有不同股權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有區別的。
(五)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的投資(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通過公司這個中間物對外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乃現代公司法律的基石??梢哉f,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皆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抽去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律的大廈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的法律體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東有限責任并非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存在的一個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將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既是符合現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國公司立法實際的。
二、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
(一)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主要體現在: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
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就必須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其中最主要的義務就是完成勞動生產任務。這是勞動關系范圍內的法定的義務,同時也是強制性義務。
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包括哪些
這項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偏重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系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于保護處于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二)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三)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于勞動關系的締結前、締結后或是終結后都應納入保護范圍之內。
(四)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