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殘疾人是二級殘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聽力重度殘疾是指聽力損失大于九十分貝,言語識別率小于百分之十五;言語重度殘疾是指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只能簡單發音,言語清晰度小于百分之十。
法律依據
《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標簽: 重度殘疾人是二級殘疾 聽力重度殘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