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
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勞動調解委員會是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糾紛的單位,如果兩者之間存在著矛盾、糾紛無法調解的時候,可以申請勞動調解委員會來進行調解,它也會進一步的受理。
勞動調解委員會有哪些受理范圍?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生的糾紛。
職工對企業給予的開除、除名、辭退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以及因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等與企業發生的爭議,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職業培訓、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等的規定發生的糾紛。
國家對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均作了一系列規定。職工對用人單位執行上述規定的做法有不同意見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依法調解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