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如何辦手續和流程
1.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轉讓出去還能不能再收回
一般情況下,如果已經完成了相應的股權轉讓手續,這時候就不能夠收回股權。但是,如果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不想讓受讓的股東進駐公司的話,其他股東也可以向受讓的股東提出收購股權的請求。只有經過受讓股東的同意,才能夠收回相應的股權。因此,股權已經轉讓之后,就不能夠單方面地收回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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