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裁判文書顯示,前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信托)員工在為客戶辦理融資業務中向客戶違規索取財務顧問費112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上述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閻某——原新華信托深圳業務部原副總經理兼信托經理于2016年11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9年3月11日被正式批捕。
法院認定: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閻某通過建設銀行鎮江市分行業務部經理馮某介紹得知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申華公司”)要籌措資金1.5億元,遂與申華公司負責融資業務的王某取得聯系,欲通過新華信托向申華公司融資貸款。
后在雙方商定15%的綜合利率和放款日期后,在王某提出盡快放款和降低貸款利率的請求的情況下,提出了要按照貸款金額的0.5收取財務顧問費的要求。
兩個月后,申華公司即順利收到新華信托1.5億元貸款資金。被告人閻某也在貸款到賬前幾天,收到王某索1.5億元0.5%的融資財務顧問費,期限一年半,共計112.5萬元。
最終法院裁定,被告人閻某作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閻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贓款112.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此案件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謝連杰律師表示,所謂財務顧問費可以理解為業務回扣,因為金融機構涉及的商業活動往往涉及金額巨大,甚至可能影響金融市場及金融秩序穩定,所以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要求更為嚴格。對于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來說,這種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等)的前車之鑒并不少。
就新華信托將采取何種手段減少前高管違規收取賄賂發生,中國網財經采訪到接近新華信托內部的人士稱:“從判決書來開,這次判決屬于個人行為,并不涉及新華信托;而從公司層面來看,新華信托也非常不希望這種事件發生,公司的法務部門也在制定相應的應對辦法。”
對于如何減少此類事件發生一事,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亞珠律師表示,從加強宣傳和完善法規角度來看,信托機構應該重視預防員工職務犯罪,加強員工自律意識及法律意識;從法律監管角度來說,應該強化監督,嚴肅處理該類行為,高風險的項目應該安排專人跟蹤,責任明確到個人,構建完善的監督機制。
一位在華北地區西部供職的信托內部從業人員對中國網財經表示:“新華信托高管這種違規索取財務費用一事,屬于個人行為,公司也沒有太有效措施杜絕。只能通過加強職業操守教育和職業化的教育來降低此類事件發生的概率。”
“私自收取財務顧問費,更多是信托經理個人私下操作和個人不正當行為,所以加大了監管難度。”一位資深信托研究員對中國網財經表示:“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信托公司加強操作風險管理,促進合規文化建設,提高員工個人廉潔意識,嚴格約束員工個人違規行為,諸如通過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另一方面,在技術上要做到雙人盡調和接觸,不定期對于客戶進行調查反饋,尋找相關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線索。”同時,他還提到:“這對融資方也提出了相應要求,要不受金融機構個人影響,或者及時將相關問題向信托公司反映,通過正當渠道加以解決。”(記者 孫朋浩 見習記者 鹿凱)
標簽: 新華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