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萬元的債務,只要清償3.2萬元就行了,記者10月10日獲悉,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已經辦結。
不過記者當日從多位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只有完善信用體系,建立成熟的個人財務申報制,明確個人破產的終身影響等問題,這一案例才有大規模推廣的可能。
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通報了平陽法院辦結的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蔡某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經調查,蔡某名下的財產,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加上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在讀大學,家庭收入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會議上,債權人對蔡某的實際生活困難表示理解和同情,并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用。最終,債權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償方案,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這雖然是全國首例,但也是極為特殊的一個孤例,應該說推廣價值不是很大。”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京健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序中告訴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序中分析,蔡某所占股權比例極低,債務糾紛總額不是很大,債權人也對其實際生活困難表示理解和同情,這其實才是這一判決產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我國現行規定,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個人則要承擔無限責任,債務會涉及到其家庭其他成員,這也是我國只有企業破產制度,而至今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原因。”周序中說。
據周序中介紹,美國和歐洲的不少國家都有個人破產制度,但這些發達國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擁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個人一旦破產,在其信貸體系中都將面臨無法再使用信用卡,難于找到正式工作等難題,這對其終生的生存都會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國外申請個人破產者其實很少。
周序中表示,對比來看,我國居民普遍擁有儲蓄習慣,并非沒有信用卡就難以生存,個人難于查實的現金儲備,以及房產沒有實現全國聯網等問題,都使得法院等部門難于判斷個人是否真的需要破產,還是欲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
而我國尚未完全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和懲戒機制,也是國家遲遲沒有對個人破產輕易立法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即便最高法公布的判例也只有參照意義,而不會成為各地法院判決的全部依據,因此這次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其實對于其他法院的指導意義并不大。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主任朱金元律師也向記者介紹,如果全國人大不就個人破產問題展開立法,恐怕至少數年之內都很難看到更多的個人破產判決。
在朱金元看來,只有建立起可信社會,通過個稅自行申報等實現成熟的個人財務申報制,讓個人不會因破產而獲得“躲債”等好處,有關部門也可以簡單清晰的查到破產申請者的全部財產,有了這一系列前提條件,屆時個人破產制度才有取得實質性進展的可能。
案情簡介
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19年8月12日,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平陽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案件評析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衛國對該案進行評析時指出,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較為全面體現了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方案多項特色功能——
(一)從案件受理,到通過債務清理方案,向債務人作出行為限制令,各項機制和各環節流程都嚴格適用《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制度等基本破產制度。由管理人核查債務人財產、家庭狀況,發布債權申報公告,引導完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通過召開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債權申報,審核債務人及其家庭的財產狀況報告,現場質詢債務人,并對清理方案進行表決。
(三)首次探索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債權人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是對個人破產中自由財產理念的充分體現;清理方案約定,若債務人自個人債務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期限內嚴格按照方案償還債務,則今后債權人自愿放棄對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追償權,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債務豁免;清理方案開始實施后,平陽法院即向債務人蔡某發出行為限制令,是對失權制度的嘗試運用。同時,清理方案明確,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為其再次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提供可能,這是對破產復權制度的積極適用。
(四)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和人文關懷。從債務人自愿申請和債權人同意啟動清理程序開始,到全體債權人表決通過清理方案免除部分債務,均為當事人自愿、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時,本案債權人對債務人生活困難狀況表示理解和同情,并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體現了債權人的人文關懷和寬容精神。
(五)本案嚴格財產調查,充分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質詢權,嚴格落實監督機制,將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中有關防范逃廢債行為的制度安排落到實處。
陳衛國表示,在溫州創建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大背景下,溫州法院敢為人先,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先行先試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前提,以債務人誠實信用、債權人公平受償和管理人勤勉履職為基礎,促成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諒解并“重獲新生”,這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勵萬眾創業以及完善法院執行退出機制提供了新的路徑,同時也期待以此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鮮活的司法實踐素材,貢獻溫州法院的智慧。
標簽: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