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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是勞動者跳槽路上的“攔路虎”,也是衡量勞動者誠信的重要因素。那么,勞動者離職后,什么秘密該堅守?什么秘密能轉化為自己的工作經驗再擇業?
【資料圖】
員工掌握公司關鍵信息后另起爐灶,設立同類型公司,成為“老東家”的競爭對手;銷售人員離職后又入同行業公司,前公司以競業限制為由起訴其侵權,為何被法院駁回……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來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然而,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跳槽后違反勞動合同保密或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時有發生。
那么,合理的人才流動和員工侵犯商業秘密如何區別?如何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助力企業創新發展的同時,也依法妥善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擇業自由?
冒名頂替違背誠信不可取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案例,員工王某以冒名頂替的方式將公司的合作項目悄悄轉移至自己與朋友共同經營的公司,讓合作方誤以為與其合作的前后兩家公司有關聯關系。王某離職后,老東家發現其中的貓膩,將王某及其經營的公司訴至法院。
據了解,王某離職前一直負責對接所在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的合作,任職期間,王某與所在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之后,王某告知所在公司,合作項目終止。但王某離職后該公司卻發現原來合作公司的業務并未停止,合作方已變更為另一家新公司。王某仍是該合作項目的聯系人,并在名稱后冠以該公司的字號進行合同審批。而新的合作公司實際由王某和其朋友張某共同經營。王某的老東家認為,王某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將其掌握的特定重要客戶信息披露給其與朋友新成立的公司。于是將王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王某表示,老東家提出的客戶信息不是商業秘密,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所謂的客戶信息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且沒有潛在價值;王某不存在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董林明告訴記者,在“冒名頂替”原單位簽約類侵害商業秘密案件中,員工獲取、披露商業秘密后,合同相對方完全陷入誤認,這一違背誠信原則的經營行為應予規制。
法院認為,王某知曉公司的商業秘密以及雙方對于商業秘密的約定,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誠實信用原則承擔保密義務,其欺騙公司合作已經終止,該行為具有隱蔽性,造成公司利益損失。
最終,法院認定王某及其經營公司的行為共同侵害了王某原來所在公司的商業秘密,判決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3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保密協議太籠統泄密風險大增
“實踐中,有的企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并未明確自身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商業秘密無法限定的情況下,僅采取單一、籠統的保密措施,這樣就給商業秘密維權帶來較大風險。”董林明說。
在另一起涉及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案件中,原告某商貿公司訴稱,其與周某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周某擔任公司銷售,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客戶資料、進貨渠道、公司成本等均屬于商業秘密,周某必須遵守保密規定,未經同意,不得對外透漏。周某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不得自營或者到與商貿公司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2019年10月,周某從商貿公司離職。后商貿公司發現,周某及其配偶于2006年共同成立某銷售公司,周某離職后向該銷售公司提供在商貿公司任職期間獲得的客戶信息。于是商貿公司將周某和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5000元。
法官審理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商貿公司想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經營信息范圍并不明確,被告銷售公司成立在周某入職商貿公司前,而且原告商貿公司的保密措施僅有勞動合同中“競業禁止、保密”條款。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侵犯商業秘密要擔責
“司法實踐中,由于一些員工(包括離職員工)有充足的機會及便利條件接觸和獲取企業商業秘密,故跳槽員工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侵權糾紛在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占有較大比重。”董林明說。
那么,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呢?董林明告訴記者:“法院在判定員工是否侵害企業商業秘密時,遵循‘構成商業秘密+接觸可能性+實質性相同-合法來源’的認定規則。侵害商業秘密的手段,多集中在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對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認定,某些領域的行業規范至關重要。如果未按照行業規范正當經營,而是以不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維持企業競爭優勢、促進創新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
審理過多起涉企業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法官劉義軍建議,企業經營者應該依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設定商業秘密等級,明確規定不同級別、不同崗位員工接觸相應等級商業秘密的范圍和權限,在企業涉密載體上附加保密標識;全流程強化內部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與員工明確約定保密條款,對新入職員工進行保密制度教育,與離職員工進行工作交接時,逐項明確涉密文件資料的交接情況等。他也同時對員工一方提出建議——無論是在職時、離職時還是離職后,都應當遵守法定和約定的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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