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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但若一同喝酒的朋友酒駕回家,途中發生事故導致死亡,共飲的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西峽法院民一庭成功調解一起共同飲酒者醉酒駕車意外身亡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3年1月24日晚,小龐與小呂、小李等五位朋友在縣城某酒吧內共同飲酒。結束之后,醉酒的小龐獨自駕車回家,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小龐飲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道路動態觀察不周,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小龐家人以小呂、小李等人明知小龐駕駛機動車仍對其進行勸酒,在小龐醉酒后未履行必要的安全護送、照顧義務,任由其駕車離開最終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對小龐死亡存在過錯為由,將小呂、小李等人訴至西峽法院,要求小呂等五人共同賠償30萬元。
西峽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認為案件事實較為清楚,且本案死者與被告等人系多年好友,通過調解方式一方面可以減少雙方對立矛盾,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對死者家屬的再次傷害,便通過電話協調雙方意見。五被告均認為,對共同飲酒的事實無爭議,但小龐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飲酒駕車的危害,且小龐對自身酒量有一定了解,朋友們也并未強迫其飲酒,因此五被告只愿承擔30%的責任。
在分析梳理了案件情況以及了解了當事人心理預期后,承辦法官先與雙方代理人進行溝通,從法律角度為本案商定調解方案;隨后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從情理、法理入手,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通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五被告及其家屬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表示理解,并愿意就賠償金額進行進一步協商,原告看到各被告的反思態度,也對各被告表示諒解。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五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萬元。五被告當庭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至此該案矛盾得以徹底化解,原告的創傷也得以及時彌補。
法官說法
共同飲酒既是一種共識與認同的情誼行為,也是一種相約與合意的民事活動。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因共同飲酒而出現傷亡情形,這一行為就會上升至法律層面的侵權責任賠償問題。
共同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此護送義務包括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不構成威脅的情況下。本案中,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使小龐處于醉酒的危險之中,若當時共同飲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可能會避免或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而共同飲酒人未充分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損害,則屬于違反因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引發的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供稿: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 王晶雅)
標簽: 西峽法院 共同飲酒出事故耐心調解彌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