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情形是什么?
勞動爭議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主動提出方;
2.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
(1)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3.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金是依據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經濟補償金按照應發工資計算。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根據發生勞動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對于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應按應發工資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稅或其他扣除。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
勞動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