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緩刑裁定書的程序
撤銷緩刑的裁定作出后,法院應在三日內將裁定書送達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犯罪分子所在地的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一)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裁定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持法院裁定,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必要時,公安機關應予以協助;(三)如果案犯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手機定位或網上追逃等抓捕措施; (四)犯罪分子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每個環節進行監督,對于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及時提出檢察建議。
二、刑事撤銷緩刑聽證程序
1、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而應當撤銷緩刑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
2、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而應當依法撤銷緩刑的;原作出緩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三、什么情形下應當撤銷緩刑
對于撤銷緩刑刑法只籠統規定一個“情節嚴重”,這十分不利于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應當將情節嚴重、違反何種法律、法規明確化,甚至量化。我們認為借鑒國外有關立法例,可將以下情形規定為情節嚴重:
其一,緩刑犯嚴重、持續或者多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行為。其二,緩刑犯持續或者多次脫離考察機關的監督管理,并因此有理由懷疑他將再次危害社會或者犯罪。其三,雖未構成犯罪,但嚴重違法,且屢教不改,達到可以處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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