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嗎?
員工離職不辭而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會怎么樣?
一般情況下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要離職的話,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員工來承擔。除非是因為用人單位等其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離職,那么員工就不用負責任。在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后就算用人單位不讓離職,員工也可以直接走不用理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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