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如何申請宅基地建房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持戶口簿復印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有批復無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2.異地無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須退耕,由申請人寫出保證。
3.分戶建房的,應提供家庭成員簽訂的分戶協議。
4.因建設需拆遷的須提供拆遷部門的證明。
5.在縣城規劃區內,應辦理城建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應取得當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溝渠、河道、橋梁兩側建設用地,應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到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取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審查同意,由所轄區域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到實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二、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1.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平方米以內,四人的農戶100平方米以內,五人的農戶110平方米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平方米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2.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可分為:
(1)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
(2)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
(3)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3.每個省市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