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包括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不能繼續或者暫時中斷勞動,并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許多國家稱之為社會保險。 我國由組織為員工進行保險的主要包括五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三條 不實行本條例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其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或其所屬產業或行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組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