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可以約定一方承擔。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承擔,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按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離婚共同債務怎么證明
可通過以下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債務:
1. 當事人的陳述;
2. 書證;
3. 物證;
4. 視聽資料;
5. 電子數據;
6. 證人證言;
7. 鑒定意見;
8. 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個人債務的范圍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