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同糾紛找哪些部門?
(一)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并商議解決辦法。
(二)求助于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于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于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并申請調解、處理。
(四)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房管局認可的退房理由有哪些?
房管局認可的退房理由有延遲交房、沒有產權證、開發商證件不全、面積誤差超過3%、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等。在實際操作中,若是房產開發商有出現超出3個月都無法交房的話,那么購房者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返還雙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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