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是清算組為開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費用,如公告費、咨詢費、差旅費、辦公費、清算組成員的報酬等,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
《公司法》僅僅規定了清算費用應從公司清算財產中優先撥付,并未規定清算費用的認定標準,也沒列舉清算費用的范圍。不過我國《企業破產法》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條規定:“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于基本理論的相似性,上述兩個文件關于清算(破產)費用規定可以在確定《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所規定的“清算費用”時作參照之用。
因為清算費用的優先償付性,清算費用的支出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清算費用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可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最有力的火車頭?,F代公司無論怎么改變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沒有改變。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盡管公司歷史發展中有無限兩合公司的出現,但是筆者認為,真正代表公司發展方向并促進其發展的仍是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這種責任體制的設立是其成長的原動力,事實也證明,現代公司無論如何完善治理結構,都將圍繞這個大前提來進行。成千上萬的投資者之所以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參股投資,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這一巨大的優越性。就投資本身來說,風險性與之生而俱來,有時因為投資產生的風險要大過投資的本身。因此,如何降低投資風險便是投資者在投資時必須加以認真考慮的問題,其要努力的減少承擔責任的方式。同時交易相對人也存在風險,而其要想降低風險機會,有時就必須借助于投資者的責任的擴大來實現。因此,公司制度的設立便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一種交易雙方投資風險折衷的產物。這種制度的設立較為公平的分擔了交易主體的風險負擔。但是,辯證看待一個事物是
一個必須考慮到的真理,當我們熱情謳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優越性時。 我們也必須認識到這種制度同樣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其在促進社會經濟進步,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鋒利割殺著商業社會中善良的交易對方。事實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著弊端。這種弊端在于惡意投資者濫用公司法人制度,損害交易相對人,進而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股東虛假出資,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戲”,利用公司人格能撈一把則好,如撈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擋箭牌,自己則安然無恙。還有股東大玩“金蟬脫殼的把戲”,出資之后,抽逃資金,轉移公司財產,然后將一個沒有財產作為支撐的空殼公司拋擲一處,笑看公司債權人對該空殼公司窮追猛打。可以說,凡此種種不善行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針對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們也是拿出種種措施予以應對。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提倡,公司侵權理論的建立。這些措施都有著很大的優越性。但是,凡是股東借助公司法人制度騙取社會善意的情況下,其所利用的公司都不會長久存在,公司終止自然為經?,F象,因此,設計好公司清算這一重要的環節為解決上述公司種種弊端的最后防線,并且不失為一劑對癥良藥。公司清算是一個系統工作,在公司的清算過程中,可以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債權侵權行為理論吸納進來。
現代公司制度在突飛猛進的發展,而我們的目標在于發揮公司法人制度的長處,磨去公司反面作用的鋒利。圍繞這個命題被現代人所關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理論自然顯露出蓬勃的生命力。可以說,完善公司設立制度是為了規范公司的設立的高效與目的的正當性,完善股東權的保護、公司的管理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激發投資者的投資信心,而當公司走向消亡的這一刻,我們就必須深刻的來認識公司清算制度的意義,因為,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結構中最后而且十分重要的一環。這一環的重要性在于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的最鋒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藥,是促使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在我們對公司清算的含義以及公司清算的巨大作用做出闡述之后。我們必須從目前的立法狀況的現實出發,探討公司清算制度的設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