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規定的義務大部分履行完畢能因此解除合同嗎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有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只履行一部分的,屬于合同違約,可以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中主要合同義務指什么內容
《民法典》中主要合同義務所指的內容為:
告知義務
即情報提供義務,其包括:不向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義務,這是告知義務最基本的解釋。如不欺詐的義務,不作錯誤陳述的義務等。合同訂立之前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主要指產品制造人應在其產品上附使用說明書或向購買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義務。即對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義務。對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險合同、公司認股合同、廣告推廣式買賣合同等,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負責詳細陳述各種與合同的有關的情況的正面義務。
保護義務
即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善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相互促進,保護對方人身及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脅迫對方,對對方施加不當影響或利用對方和無經驗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當利益。即近幾年在我國法院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類似消費者在商場內行走或乘坐電梯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日漸增多。如果不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規定保護義務,而要用侵權責任的規定,就會在舉證責任方面存在困難,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義務的立法。
保密義務
即對締約談判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產狀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締約過程中“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相互接觸磋商之際已由一般普通關系進入特殊聯系關系,相互之間建立一種特殊信賴關系”。因此,了解了對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況。按照誠信原則,不得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誠信原則為依據的先合同義務,遠不止以上幾種。在具體實踐中,基于誠信原則的彈性,還有更多的具體義務。如照顧、忠實義務等。因此必須深刻認識誠信原則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證法律的公正。
三、合同主要義務如何認定
現代合同法認為,合同義務包括兩種:一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強行性義務;二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體現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終止之后。誠實信用原則的實質在于,“當出現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法院可依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誠信原則同樣是附隨義務的法律基礎。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律師建議在訂立合同時,要全面考慮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情況,約定好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標簽: 民法典中主要合同義務的內容 合同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