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綜罰〔 2020 〕3 號”,天津領先新躍醫藥有限公司新耀大藥房(“天津領先新躍醫藥新耀大藥房”)因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被沒收違法所得21元,并被罰款5000元。
經查實,該藥房于2020年2月24日,以30元/桶的價格購進乙醇消毒液(75%酒精)(批號200202)19桶,將其中3桶以37元/桶的價格售出,3桶由于疫情關系退回總公司(天津領先新躍醫藥有限公司),剩余13桶在銷售,該藥房銷售上述產品時未制作價簽,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本案違法所得21元。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該藥房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構成了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乙醇消毒液的違法行為,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1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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