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浙江證監局核實發現公司債券發行人三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鼎控股)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三鼎控股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該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第四十二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9號——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9號)第八條的規定。
二是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關于募集資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稱“本期債券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用后剩余7.28 億元,其中2億元補充流動資金,5.28 億元用于償還可交換債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稱“本期債券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用后剩余4.89億元,其中1.82億元補充流動資金,3.07億元用于償還可交換債券”。經查,“17三鼎03”公司債券的7.22億元募集資金中有6.82億元用于償還銀行、個人借款,有0.4億元購買理財產品;“17三鼎04”公司債券的4.33億元募集資金中有3.98億元用于償還銀行、個人等借款,0.36億元購買理財產品,與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披露內容不符,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國融證券作為三鼎控股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未能在債券存續期內有效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對于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范、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時在債券受托管理協議中載明。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二)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三)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四)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并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六)在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七)發行人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或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八)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核實發現公司債券發行人三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鼎控股”)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三鼎控股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該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第四十二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9號——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6〕9號)第八條的規定。
二是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關于募集資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三鼎控股在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稱“本期債券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用后剩余7.28 億元,其中2億元補充流動資金,5.28 億元用于償還可交換債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稱“本期債券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用后剩余4.89億元,其中1.82億元補充流動資金,3.07億元用于償還可交換債券”。經查,“17三鼎03”公司債券的7.22億元募集資金中有6.82億元用于償還銀行、個人借款,有0.4億元購買理財產品;“17三鼎04”公司債券的4.33億元募集資金中有3.98億元用于償還銀行、個人等借款,0.36億元購買理財產品,與三鼎控股2018年公司債券年度報告披露內容不符,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你公司作為三鼎控股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發行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未能在債券存續期內有效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2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18日
標簽: 三鼎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