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4日電 (申佳平)記者今日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中國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下稱《補充規定》)。
其中,從嚴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牌照管理是主要內容之一?!堆a充規定》印發后,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以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為準,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監管要求。
對于《補充規定》印發前發生的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對有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應不晚于2020年末。
《補充規定》還指出,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確有需要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相關業務。
在融資擔保名稱規范管理方面,《補充規定》強調,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名稱規范管理工作。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再擔保公司應當標明融資再擔?;蛉谫Y擔保字樣;不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此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亦有相關補充修改。具體修改包括:“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量和管理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本辦法中的凈資產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財務報表計算。”
“第六條 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為75%。為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住房置業擔保業務權重為30%。住房置業擔保業務僅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住房置業擔保在保余額×30%+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100%。”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補充規定》保持與現有法規相銜接,堅持從嚴監管,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結合實際分類處置,推進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結清不持牌機構的存量業務,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資擔保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標簽: 從嚴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