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6月25日,江蘇證監局披露《關于對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東海證券存在以下情況:
一、對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強化合規風險管理及審慎開展業務。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0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2014年有關資產管理計劃盡職調查不充分,未對標的資產的評估價值作出合理判斷,業務開展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公司未有效執行相關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海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東海證券應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強化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控,提升合規管理水平,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