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主動辭職不可以領取失業金,領取失業金需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而員工的主動辭職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條件,所以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另外失業金也不是可以一直領取的,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可領取的期限跟累計繳費年限有關,累計繳費時間越長,可領取的期限就越長。
不同地區的失業金標準是不同的,以長沙為例,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按各統籌區最低工資標準的90%確定。從2022年4月1日起,長沙市城區、望城區失業金標準為1737元/月;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566元/月。
失業金是發放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里,失業人員在申領之前要激活本人的社保卡,避免失業金無法正常發放。
員工主動離職補償金標準
1、一般來說,員工提前30天主動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如有以下17種情況的,員工主動辭職也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這種情形多見于職業病環境風險的工作場所中,當然,如果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的也可以解除。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設備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
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權限,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3)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
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于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
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于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4)未及時支付勞動工資的
關于工資的支付周期,例如:深圳市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當然還規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為規定不明確,所以對于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6)克扣工資的
(7)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9)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4)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5)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6)以脅迫的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自愿離職的還能給補償金嗎?
勞動者自己辭職不能領到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勞動者無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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