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案子不需要被告的住所地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和實行專屬管轄的案件,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
如何認定經常居住地
(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這個是要原告在起訴時舉證,一般需要被告經常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派出所開具證明。如果對確定對方辦理了暫住證,還可以調取對方的暫住證作為證據。)
(二)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三、
居住地是戶口所在地嗎
不一定,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15年)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標準,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
戶口所在地,指中國公民的戶籍所在的地區。戶口所在地是中國特有的概念,有中國管理特色。戶口遷出后,戶口所在地隨同發生變化,指遷入戶口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