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不是戶口本。居住證是各市公安局針對非本市戶籍在本市常住居民發放的證件,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戶口本是登記住戶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學歷、所在行業、具體職業、職級職稱等內容的薄冊,是反映戶籍地居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戶政文書。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