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筆跡,并不是當事人的真實筆跡,是偽造證據的。
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屬于犯罪嗎?
屬于犯罪。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此條法律的關鍵點在于情節的輕重,要根據偽證是否影響案件事實,有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如法官誤判),偽證者的主觀故意程度和動機,偽證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時自首悔改而定。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既然偽證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偽證者,那么,真相大白后,偽證者就有法律義務接受公正的懲罰。
刑法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偽證者侵犯的是被偽證者各種形式的權利,給被偽證者造成了難以磨滅甚至永久性的傷害,且極大地浪費了法律資源,蓄意挑戰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誠信觀念,破壞了社會的和諧團結,其對社會的危害性遠遠大于那種輕微的偷盜刑事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不限于刑事訴訟,此罪中所幫助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偽造證據是嚴重妨礙了司法公正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知道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模仿筆跡,并不是當事人的真實筆跡,是偽造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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