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破產如何向擔保人主張
向債務人申報債權的同時,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解釋》)第4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提出,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有權選擇向其申報債權也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既可以發出債權催收通知書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提起訴訟。
對于向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同時又起訴保證人的保證合同糾紛案,法院應予受理。在具體審理并認定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時,如需等待破產程序結束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如果法院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二、債權人提起保證責任之訴的期限
(一)對于主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既起訴債務人又起訴保證人的案件,保證人往往以《擔保法司法解釋》四十四條條第二款予以抗辯,常見抗辯理由為破產程序并未終結,債權人不應對保證人提起訴訟。
如何理解《擔保法解釋》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 破產程序終結后6 個月內提起” 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云南省高院就如何適用< 擔保法解釋> 第四十四條請示的答復》中表明,該款僅適用于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時保證期間尚未屆滿,而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清償破產財產程序期間保證期間屆滿的情形。即在上述情況下,考慮到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期間不便對保證人行使權利,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破產終結后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公司破產擔保人要還債,公司破產資不抵債時,擔保人仍要承擔擔保協議中約定的擔保責任。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的規定,因主債權到期,保證人應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即破產宣告之日起承擔保證責任。通常情況下,主債務未到期,保證人不可能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主債務人破產的行為,使得保證人可能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多大
從保證范圍的從屬性分析,保證人承擔的責任范圍只能小于或者等于主債務的范圍,不能大于主債務的范圍。在主債務人破產后,債務利息從破產受理之日起消滅,那么,保證人的責任也應當相應消滅。其次,從擔保法中對保證范圍的規定分析。限于主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主債務人沒有發生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承擔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要求保證人承擔是沒有依據的。再次,從法律的體系解釋分析,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保證責任從屬性予以限制的情形下,應當默認保證責任的從屬性不受限制,這一原則在整個擔保法體系中都應予以適用。最后,從利益平衡的層面分析。
標簽: 債務人破產如何向擔保人主張 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