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售房屋先由開發單位交納
早在1992年,本市就開始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金”)制度,為推動住宅的維修改造,保障業主的居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一些住宅的“大修金”仍存在支取使用不便、補建續籌落實難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市住建委起草《征求意見稿》,于4月8日至12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小區漸漸“老化”,維修、維護成本卻日益增加,許多小區面臨“大修金”不足,但再籌困難的現實問題。
(資料圖片)
對此,《征求意見稿》擬規定,要加強商品住宅“大修金”的歸集和續籌。首先,開發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后,要督促購房人交納“大修金”。對于還未出售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待房屋出售時再與購房人就已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結算劃轉。
購房人需注意,“大修金”如未足額交納,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同時,為便利購房人交納“大修金”,相關部門將通過在各區管理部、各區不動產登記部門設置窗口,增加線上交納方式,拓展交款渠道。
房改售房需建立專維資金賬戶
房改售房中有很多小區仍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墩髑笠庖姼濉窋M明確,應交未交“大修金”的房改售房單位要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納范圍和標準補建,可使用售房款補建,不足部分應由各單位自籌。如售房單位改制合并,應由承繼單位補建;如售房單位破產滅失,應由其上級單位補建;市屬國有企業非經營性資產移交的,應由接收單位補建。
改革措施施行后,售房單位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時,應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中建立專維資金賬戶。業主賣房或抵押時,要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足額交納“大修金”的相關憑證。
當住宅需使用“大修金”維修時,應由誰來申請使用?《征求意見稿》提出,申請主體應為由業主大會授權的物業服務人、業委會(物管會)或其他相關主體。如上述單位或組織無法履職,由屬地街道(鄉鎮)或者居(村)委會確定申請主體。
遇緊急情況可先施工再撥款
一般情況下,申請使用“大修金”需經過業主表決同意。但是,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無需業主共同決定,可緊急申請使用這筆資金。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緊急情況的類型,包括屋面、外墻防水局部損壞、滲漏嚴重;電梯發生沖頂、蹾底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高層住宅供水主管道嚴重漏水;樓體單側外墻飾面有脫落危險等情況。
緊急情況經屬地街鄉鎮確認后,可由申請人先行委托施工單位實施維修改造,再由區住建(房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后撥付資金。
此外,《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業主大會劃轉、存管專維資金條件。滿足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均已足額歸集到位,業委會依法履職且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條件的小區,經業主大會決議后方可申請劃轉業主交存的“大修金”。
未來,本市還將探索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房屋安全保險、房屋定期檢測服務制度,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體檢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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