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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高某駕駛其自有的手扶拖拉機在為被告王某耕種小麥時突然倒地不起,當時其操作的手扶拖拉機處于熄火狀態。被告王某隨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后高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高某在為被告王某耕種小麥前,先后為同村村民劉某一、劉某二有償耕種了小麥,每畝地按30元收費;當天上午高某為劉某一、劉某二及被告耕種小麥前,還為其他村民耕種了小麥,事故發生時劉某一、劉某二及被告均在場。高某死后未做死亡原因鑒定,現已下葬。被告墊付了搶救費及救護車費用。
高某妻子及其子女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向新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高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4356元。
依照《民法典》等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高某及其子女對被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該案件雙方形成的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關系還是承攬合同關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在勞務關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就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所引發的爭議,具體包含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以及個人與非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從糾紛特征上看,高某駕駛其自有的手扶拖拉機,受邀以自己的技術、勞力為被告王某有償耕種小麥,勞動對象為不動產,勞動報酬的標準是每畝地按30元收費,而非以每日勞務價格為標準。高某在獨自耕種的過程中可以自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完成耕種作業,屬于獨立性較強的工作,被告王某在高某勞動過程中亦不存在控制、干涉、支配和從屬關系,高某對于該工作怎么完成有完全的自主權,高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雙方存在明顯的承攬關系而非一般的提供勞務關系。
從工作結果上看,本案的工作成果只講究耕種的結果,屬于一次性交付工作成果,并不注重工作過程,更無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方面的約定。因此,高某與被告王某耕種作業符合承攬合同糾紛的特點。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高某駕駛其自有的手扶拖拉機,以自己的技術、勞力為被告有償耕種小麥,高某交付的是工作成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成立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系。高某在為被告耕種小麥時突然倒地死亡,被告作為定作人,現無證據證明其有過錯,原告也認可被告不存在過錯,故被告對高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文章來源:新野縣人民法院 楊波 張夢迪)
標簽: 新野法院 自帶工具為農戶耕種時倒地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