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續簽勞動合同,為規避繳納社保,假借他人名義簽訂勞務協議
(資料圖)
“借身份”上崗期間猝死,公司能否認勞動關系嗎?
法院認為,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事實,是認定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
本報訊(記者 吳鐸思 實習生 王文涵)借用他人身份從事保安工作期間猝死,是否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盡管馬某借用他人名義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務協議,但具體工作仍由本人從事,且公司按期發放薪酬,借用期間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
2015年4月至2022年2月25日期間,馬某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某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22年3月1日,為了規避繳納社保,物業公司和馬某共同商定,由馬某假借李某的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協議約定:李某在該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2600元,每月工資打入李某的銀行卡。實際上,李某并未向該物業公司提供勞務,具體工作則由馬某從事,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均未變。2022年8月20日凌晨5點,馬某被發現猝死于保安室內。
2022年12月,馬某家屬向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2015年4月至2022年8月20日期間,馬某與該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2022年3月1日馬某與該物業公司協商后,雙方一致同意由馬某冒用李某之名與該物業公司簽訂勞務協議,但仍是馬某在持續性地為該物業公司付出勞動,該物業公司也接受了馬某的勞動,并對馬某的工作實施了管理、指揮、監督的職能。該物業公司向李某的銀行賬戶內轉賬的資金正是馬某每月的勞動報酬,無論馬某與李某是什么關系,該物業公司將每月的工資打到李某的銀行賬戶內的事實是馬某與該物業公司共同商定的,可以認定馬某從該物業公司取得了報酬。故應當認定馬某與該物業公司之間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此,法院一審駁回物業公司訴求,該物業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事實是認定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物業公司雖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務協議,但實際到崗從事保安工作的為馬某,即該物業公司與馬某存在實際用工關系,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法官表示,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狀態,事實狀態僅僅是客觀情況的反映,而借用他人身份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故該物業公司提出馬某以李某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雙方系勞務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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