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屬于法定情形
(一)合同期限已滿。
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二)合同目的已經實現。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三)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四)當事人死亡。
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五)勞動者退休。
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合同即行終止;
(六)企業不復存在。
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二、
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條款有以下幾點: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等。
三、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終止條件嗎
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終止的條件,但約定終止條件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標簽: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屬于法定情形 勞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