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管轄如何規定的?
民間借貸合同的管轄的規定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既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民間借貸的管轄怎么確定?
1、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