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存續什么意思
企業存續意思是企業設立登記6個月以上且正常經營的。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二、合伙企業新合伙人怎么入伙
合伙企業新合伙人怎么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這里的新合伙人是指擬加入合伙企業的第三人。合伙企業接納第三人加入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須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三、合伙企業注銷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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