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類的補償原規有法律依據嗎
醫療機構在為患者進行治療的過程中出現了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的身體的損害后果,并且該損害后果就是由于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二、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三、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構成要件
1、存在醫患關系
患者對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患關系負有舉證責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系。
2、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
具體包括
1、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
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實施醫療行為。
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
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
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
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
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
標簽: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