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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院某和六被告均系某小區同一單元業主,原告院某居住三樓,六被告均居住在三樓之上不同樓層。由于下水管道堵塞,樓上用水無法排出,管道內垃圾雜物溢出,造成院某室內受損,墻面泡水,家具損壞。后原告將二樓主管道切開,發現主管道內有雜物堵塞。原告就房屋財產受損問題,請求樓上六住戶賠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業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對共有部分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共同責任。本案中,下水主管道系本單元樓共有部分,應由該單元業主共同管理維護,以保證其正常使用。案涉房屋發生堵塞后,發現主管道內有雜物堵塞,來源不可考。鑒于無法確認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的雜物的直接來源,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當由使用該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結合本案各業主責任大小、原告自身過錯及所受損失狀況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六被告每人賠償原告院某500元。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迅猛推進,樓房居住已成為眾多人的首選。但因房屋下水道堵塞導致低層住戶財產受損,應當由誰承擔責任,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排水主管道屬于小區共用設施,業主對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應負有共同管理、共同維護的義務。如因所有業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因排入異物而堵塞,進而造成某一業主財產受損,且無法確定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體責任人,那么對于共同使用該下水管道的業主且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或有免責事由時,則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本案的處理也參考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處理規則,在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案件中,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房屋下水道堵塞導致低層住戶財產受損,往往難以確定侵權人,由可能導致下水管道堵塞的業主分擔損失,能更好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體現公平正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ü└澹糊R亭亭)
標簽: 新野縣法院 下水道堵塞致低層住戶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