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泌陽法院每年都會受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主體的離婚糾紛。那么在處理該身份類糾紛時,應該適用什么程序、如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呢?今天向大家做一下介紹。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于2011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起初二人感情尚好,并生育三個子女。后李某于2018年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經治療,在正常服藥情況下有一定自理和勞動能力。現王某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兩人已實際分居滿二年,三個孩子一直由其爺爺奶奶照顧。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李某系間歇性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王某身為被告李某配偶,雖為其第一順位監護人,但在離婚訴訟中不能作為被告李某的監護人代為訴訟,應當變更監護人后,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為訴訟。
經李某所在村委出具變更監護人證明后,由李某的父親代為訴訟。訴訟中,李某的父親與王某達成協議并要求發給判決書,法院遂依法出具判決書。
法院說法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離婚,但是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表達自己真實的意愿,所以,無法選擇協議離婚,想要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進行。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以自己提出離婚,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由于其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其訴訟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三、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的監護人是配偶,如果糾結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則會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配偶侵犯時,只要配偶不提出離婚,則其永遠離不了婚。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應由變更除其配偶外的其他人或村委、民政部門,成為新的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八條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安坤 朱光)
標簽: 泌陽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