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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6日電 (黃盛)據證監會消息,為進一步提高重組市場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重組提質增效、做優做強,證監會擬修改《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以下簡稱《26號準則》)第69條,延長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項目(以下簡稱“發股類重組項目”)的財務資料有效期,從“6+1”改成“6+3”。
據介紹,現行《26號準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1個月。 證監會表示,從發股類重組項目的實踐情況看,上述有效期偏短,確有必要適當延長以提高重組效率。此次修改涉及《26號準則》第69條相關內容: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特別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3個月;明確發股類重組項目財務資料有效期延長的配套措施,經審計的交易標的財務報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證監會注冊的重組報告書披露日之間超過7個月的,上市公司應當補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個月的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并在重組報告書中披露財務信息和主要經營狀況變動情況;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交易標的截止日后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動及對本次交易的影響出具核查意見。
另據了解,上市公司擬進行重組上市的,還應當披露依據重組完成后的資產架構編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備考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其他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備考財務報告和審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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