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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答記者問時表示,適時推出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筆者認為,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可進一步提升此類交易的監管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從而維護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所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件,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與傳統的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能夠更快速地處理大量的交易信息,在瞬間做出決策并執行交易操作,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和靈活性,有增加流動性等積極作用。
但是,在市場大幅波動期間,程序化交易頻繁申報和頻繁撤銷申報等操作手法也會對市場產生助漲助跌作用??梢哉f,程序化交易是一把“雙刃劍”,對資本市場運行有利有弊,需要不斷完善監管措施。
近年,隨著程序化交易的廣泛使用,世界各國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如德國在2013年出臺了全球第一部針對程序化高頻交易的法案,內容涵蓋“最小報價單位、程序化交易的定義、金融服務機構獲取高頻交易許可”等多個方面;美國從公司內控、行業自律和外部監管三個層次建立了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制度。
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在2015年提出了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本思路。經過多年努力,證券監管部門已針對程序化交易可能引發的風險,建立了部分監管規則和執法措施。
在2019年頒布的《證券法》中規定,程序化交易須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今年發布的滬深主板交易規則中也增加了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程序化交易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履行報告義務。
適時推出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有利于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落實,有利于防止此類交易帶來的市場波動和風險,促進程序化交易有序發展。
筆者認為,在推出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完善此類交易監管手段的基礎上,應當整體梳理關于此類交易監管的規則,形成系統性的監管框架。要進一步完善程序化交易不同策略類型的差異化監管;進一步優化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維度的監管,打造立體化的程序化交易風控體系??傊?,要通過制度完善和監管優化,努力實現證券交易效率與安全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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