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有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的目的;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4、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限度條件是什么?
1、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我們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2、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就在于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法律之所以允許損害一個合法權益,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于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3、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衡量權益的大小呢?我們認為,在衡量權益的大小時,應該明確以下幾點:
(1)在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利。所以,不允許犧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全本人的財產,即使這種財產的價值再大。
(2)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
(3)在財產權益中,應該用財產的價格進行比較,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較小的財產權益而犧牲另一個較大的財產權益,尤其不允許犧牲較大的國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人較小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