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關于對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關于對覃新林、盧文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凱金能源”)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充分說明原員工陳某某銀行賬戶收到公司客戶、供應商或其關聯方多筆大額資金轉入,部分記賬憑證的記賬、審核崗位由同一人擔任等不相容崗位未分離的情形。
(資料圖片)
上述行為違反了2020年修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20年《首發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20年《首發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2020年《首發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凱金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覃新林、盧文軍在保薦凱金能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未對公司原員工陳某某部分銀行及證券賬戶的控制關系認定獲取充分證據,未發現該部分銀行賬戶存在收到發行人客戶、供應商或其關聯方多筆大額資金轉入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2020年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20年《保薦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照2020年《保薦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資料顯示,覃新林的執業機構為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業崗位保薦代表人,登記日期為2016年2月29日至今。盧文軍的執業機構為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業崗位保薦代表人,登記日期為2020年11月17日至今。
相關法律法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對保薦機構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譴責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充分說明原員工陳某某銀行賬戶收到你公司客戶、供應商或其關聯方多筆大額資金轉入,部分記賬憑證的記賬、審核崗位由同一人擔任等不相容崗位未分離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2020年修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20年《首發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20年《首發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2020年《首發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6月26日
關于對覃新林、盧文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覃新林,盧文軍: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廣東凱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未對發行人原員工陳某某部分銀行及證券賬戶的控制關系認定獲取充分證據,未發現該部分銀行賬戶存在收到發行人客戶、供應商或其關聯方多筆大額資金轉入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2020年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020年《保薦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按照2020年《保薦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6月26日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