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
1.房屋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3.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4.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拆遷的補助標準:
(一)補助標準為: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非臨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6%的事實營業補助。事實營業補助和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5%。
(二)事實營業面積認定標準為: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建筑面積以被征收房屋實際正在經營使用的面積為準。原則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同一幢建筑主體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60%;非臨街的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房屋被認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積的50%。
第三十二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夠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并經驗收合格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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