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死亡宣告的程序
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本人親自到法院申請撤銷宣告;
2、法院受理后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
3、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
二、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處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依照下列方法處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滅的人身關系,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當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三、宣告死亡的程序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滿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離婚,甲所在單位丙則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離婚,說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故丙申請宣告甲死亡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