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銀行破產的標準?
在了解銀行的破產條件之前,我們應該更應該清楚如何界定銀行破產的標準。 破產標準,又稱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債務人應受破產宣告的條件或事實。我國關于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主要見于《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法》以及新《企業破產法》等規定,歸納起來為: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適用與普通工商企業一樣的破產標準,即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
商業銀行破產的條件究竟有哪些呢?
因為商業銀行的存亡關系到國計民生,所有它的破產條件較之一般生產性企業要更嚴格,具體而言應符合以下條件:
(1)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商業銀行不能按照與存款人的約定及時償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且喪失正常運營能力,即商業銀行的總資產不能低償其總債務,則該商業銀行就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破產界限。
(2)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這是由商業銀行的特殊地位和對金融業的監管決定的。如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能夠采取措施幫助商業銀行渡過危機,就宣告接管;反之,則同意該商業銀行破產。
(3)商業銀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即宣告商業銀行的權力屬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宣告商業銀行破產。
商業銀行只有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才可以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