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合同審批流程
1、接到物料請購單后,制定采購計劃,計劃內容包括:
價值分析:通過所選物料功能與其成本相比較,找到成本更低的替代品。
包裝方式:調查工序與物料以確定能以最低包裝成本來滿足要求。
產品規格:對現有物料進行分析以確保滿足需要的功能避免采購一些不必要的屬性或不必要的高性能物料。
物料標準化:考察所使用物料的具體用途,考慮用一種通用物料來滿足眾多需求。
確定所采購的企業種類,規格,技術檔次等等。
2、選擇對象
通過網絡或商業介紹收集供應商的信息并對其進行查詢。
確定幾家較匹配的供應商,將我們所需的物料名稱,規格,包裝要求,品質要求,數量,交貨時間及地點,運輸要求,付款條件等資料提供給對方了解。
在與供應商接觸過程中,也需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比如:所經營的產品范圍,規格,測試指標說明,供應商評審表,價格構成表等。
必要時還需要求提供樣品進行認證。
供應進行篩選,一般以價格是否合理,品質是否達到我們的要求,交貨是否有保障,生產能力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服務質量,是否有優惠條件及是否有技術指導等方面作為篩選條件。
將所得到的資料提供給上級評審,等待確定供應商。
3、對價格及相關條件進行談判。
4、判成功之后即可簽訂合同下達訂單。
5、購訂單下達之后,根據采購訂單上要求的供貨日期,采用時間段向供應商。確認到貨日期直至材料到達。
6、執行對帳及付款程序。
7、供應商評估:
定期對供應商進行復核,評審。
評審程序:
對在過去與我們的業務中對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能否及時提供。
商品質量和價格是否合理。
交易條件是否合理。
質量文件是否完整。
二、采購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二)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或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方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三)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四)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五)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六)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將影響另一方經濟活動的進行,因此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合同中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三、采購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通過訴訟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也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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