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傷殘如何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步驟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鑒定結論。
一、當事人身份的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明確肇事人是誰?受害人是誰?保險公司是誰?是否參加交強險?有無商業險?
當事人根據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如無責任、部分責任、同等責任、大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確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采取積極、合理的搶救措施、及時報警、保護現場、通知保險公司,以免因延誤時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無法認定或難以認定,并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的醫院對受害人進行搶救,以免延誤最佳治療時機。
(2)作為受害人,應當到交警部門調取機動車駕駛人、車主和保險公司的基本信息,準確確定被告和第三人,為傷殘鑒定和賠償做準備。
二、治療終結和鑒定時機的確定
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向有傷殘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申請,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在訴前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傷殘鑒定。
(1)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損傷程度不一、身體素質不一,導致受害人恢復狀況有快有慢,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申請傷殘鑒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術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對穩定或做完二次手術。
(2)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后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委托有傷殘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鑒定。
三、鑒定材料的確定
一部分當事人在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傷殘鑒定時,往往由于鑒定材料不齊全、鑒定時機不成熟,而導致無法做傷殘鑒定。
當事人做傷殘鑒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住院病歷(如:住院首頁、入院記錄和出院小結等)及所有頭-CT或磁共振檢查報告單(搶救當時第一張及最近復查的CT報告單)。
帶齊鑒定材料至關重要,是做傷殘鑒定的前提,法醫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傷殘鑒定結論書。
如果法醫中心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醫中心,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在一棵歪脖樹上吊死”。
代理人必須充分重視傷殘鑒定的重要性,傷殘鑒定結論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無論是協商解決還是訴諸法律,是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重要依據。
代理人應當掌握一些司法鑒定常識,熟悉司法鑒定工作的原則、依據、流程、收費標準和技巧,從“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思想轉變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讓證據說話,讓法律說話,而不是無所事事、盲目樂觀。
四、鑒定機構的確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警部門委托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決定》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界定和規定,理清了因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治化、規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決定》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個別交警部門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或法律知識的欠缺,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判例已被媒體曝光,并飽受質疑。
提示:對于訴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國家標準,對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代理人領取傷殘鑒定結論后,根據傷殘等級與肇事人、車主或保險公司進行調解或逕行訴訟。傷殘鑒定結論由委托人(如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取。
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相關鑒定費用(如會診費、鑒定費)由異議方交納,最終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