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職權有:
1、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權;
2、選舉權和罷免權;
3、對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的審議批準權;
4、對各種經營方案、重大事項的決議權;
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規定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