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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對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過一年的法院怎么判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類似這樣的問題,很多人因此覺得維權困難,法律不公。下面律霸小編結合司法解釋為大家介紹法律關于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來解答這個問題。
一、超過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法院是否受理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除了法律規定的中斷事由,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于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三、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有關具體問題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體受到傷害”是指對侵害健康權行為。而司法解釋并未對此作具體適用解釋。也未對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種人格權審判適用訴訟時效作出區分或具體解釋,司法解釋與“法律條文”相似,因此人們認為凡是人身損害賠償都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其實從法理上講并不盡然。
綜上,在人身損害訴訟時效過一年的法院怎么判的問題上,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排除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是不能受理的,更何況做出判決。但過了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勝訴權,并不代表喪失了索賠權,這個權利還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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