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6日訊 上交所網站近日發布關于對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橫店影視,證券代碼:603103.SH)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涉及對象為上市公司,財務總監。
(資料圖)
經查明,2023年3月10日,橫店影視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為了更嚴謹地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對補貼形式提供觀影活動的收入由含補貼金額的總額更正為不含補貼金額的凈額,相應地不再確認銷售費用。同時,2021年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公司由于未能準確理解租賃負債定義,導致未將預計一年以內到期的租賃負債從“租賃負債”重分類至“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公司對上述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并對2020年度、2021年度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橫店影視2020年度利潤表中,營業收入調減80,368,323.43元,銷售費用調減80,368,323.43元,分別占更正后對應科目的8.84%、431.40%;2021年度利潤表中,營業收入調減82,570,529.10元,銷售費用調減82,570,529.10元,分別占更正后對應科目的3.62%、302.81%;2021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租賃負債調減351,651,713.63元,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調增351,651,713.63元,分別占更正后對應科目的13.53%、100.00%。
上交所指出,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因前期有關收入確認、租賃負債分類的會計處理不當,導致對多期定期報告財務信息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公司前期財務信息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完整的情況,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
橫店影視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財務總監潘鋒、沈俊玲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第3.1.4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2條、第4.3.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1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財務總監潘鋒、沈俊玲予以監管警示。
橫店影視2022年年報顯示,潘鋒財務總監任期為2021年3月12日至2024年6月28日;公司2021年年報顯示,沈俊玲于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3月12日任職財務總監。
以下為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公監函〔2023〕0061 號
關于對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橫店影視,A股證券代碼:603103;
潘鋒,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沈俊玲,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經查明,2023年3月10日,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為了更嚴謹地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對補貼形式提供觀影活動的收入由含補貼金額的總額更正為不含補貼金額的凈額,相應地不再確認銷售費用。同時,2021年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公司由于未能準確理解租賃負債定義,導致未將預計一年以內到期的租賃負債從“租賃負債”重分類至“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公司對上述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并對2020年度、2021年度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公司2020年度利潤表中,營業收入調減80,368,323.43元,銷售費用調減80,368,323.43元,分別占更正后對應科目的8.84%、431.40%;2021年度利潤表中,營業收入調減82,570,529.10元,銷售費用調減82,570,529.10元,分別占更正后對應科目的3.62%、302.81%;2021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租賃負債調減351,651,713.63元,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調增351,651,713.63元,分別占更正后對應科目的13.53%、100.00%。
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因前期有關收入確認、租賃負債分類的會計處理不當,導致對多期定期報告財務信息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公司前期財務信息披露存在不準確、不完整的情況,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第2.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財務總監潘鋒、沈俊玲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2條、第3.1.4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2條、第4.3.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1條、《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橫店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財務總監潘鋒、沈俊玲予以監管警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你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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