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3日訊 上交所網站日前發布了關于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予以書面警示的決定。
經查明,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債券和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對20碧海01、20碧海02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職不足;在遷安熱02、遷安熱03、遷安熱04、遷安熱次資產證券化項目中,存續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
上述違規行為已經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關于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70號)予以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第1.5條、第2.1.4條、第4.2.1條、第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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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8.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第6.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第四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的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予以書面警示。
相關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8.5條:會員違反本規則或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會員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第(二)至(五)項監管措施時,通報中國證監會及其相應派出機構。
《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第6.2條: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及本所認定的其他特定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所相關規定及時將可交換債券發行、換股等相關安排、進展及結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向全體股東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第四十四條: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本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管及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上報相關主管機關查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予以書面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明,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債券和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債券承銷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對20碧海01、20碧海02項目盡職調查不充分,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職不足;在遷安熱02、遷安熱03、遷安熱04、遷安熱次資產證券化項目中,存續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上述違規行為已經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關于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70號)予以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第1.5條、第2.1.4條、第4.2.1條、第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第8.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第6.2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第四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的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予以書面警示。
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對公司債券業務承接、申報、發行、存續期管理等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自查,對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嚴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職責,切實維護公司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書面警示決定后1個月內將加蓋公司公章的整改報告書面報送本所。本所將持續關注相關事項整改落實情況。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